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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
  2011-11-29 来源:本站 点击:5505

诚然,陈二与何起明正是通过公然抢夺实现了对摩托车的非法
占有,此时,两作案入的抢夺行为已经完成。如果在陈二骑走摩托车
后,何起明也径行逃跑,两人的行为毫无疑问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但在本案中,何起明并没有在陈二完成抢夺行为后立即逃跑,而是留
下来使用虚构“陈二用其车去找入,还会回来还车”这上事实稳住被
害人宋某,宋某信以为真,也就不追赶,更没有报警。因此,虽然陈二
与何起明占有被害入的摩托车时不是被害入自愿交出,似不符合诈
骗罪中被害:人因受骗''I当“自愿地”交出财物这一典型特征,但是被
害人宋某没有呼喊、追赶和报警,不是因为其不能或者不敢呼喊、、追
赶和报警,而是由于何起明虚构事实,并且仍与宋某待在一起,没有
逃跑,宋某完全有理由相信何起明所言的真实性。因此,实际上默认
了陈二对摩托车钓占有。也就是说,被害入宋某丧失摩托车,实际上
是因其受骗上当而“自愿”交出,是诈骗的另二种表现形式。
    从陈二与何起明主观故意的内容来着,虽然在陈二提起犯盍,
去搐一辆摩托车”Sif,主观故意的内容不明确,.,:. 能是偷、骗、抢等,
但从陈二与何起明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来
看,先是隐瞒真相,没有真实的租车目的,却以租车为名,骗取被害入
宋某的信任,租乘宋某的摩托车;再虚构事实,“以等人为由让宋某
停车等候”,为非法占有他人的摩托车创造了条件;然后虚构“陈二
用其车去找入会回来还车”,便被害人宋某不呼喊,不追赶,也没有
报警,以实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最后又虚构“去找陈二”这一事
实,逃离作案现场。这些事实充分反映了陈二与何起明诈骗他人财
物的主观故意。
    综合全案情况,陈二与何起明在主观上具有诈骗财物的故意,在
客观上实施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手段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完
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应仅
根据陈二与何起明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之一即认为其行为构成抢
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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