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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入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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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9 来源:本站 点击:5488 |
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下)
宣判后,何起明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入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对被告入何起明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两
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起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
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牟诈骗罪的构成要
件,构成诈骗罪。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何起明与其同伙在非法占有摩托车前
隐瞒真相,在占有摩托车后又虚构事实,对被害入进行欺骗便之产生'
错觉,在摩托车被开走后不再追赶,但从何起明及其同伙占有宋某摩
托车的方式来看,并非是来某上当受骗后“自愿”将摩托车交给陈
二,在此真正起着关键作用的是公然抢夺。正是通过公然抢夺,何起
明与其同伙才完成了对来某摩托车的非法占有。' 当陈二通过公然抢
夺方式将宋某的摩托车抢走后,陈二与何起明 的抢夺行为已经完成,
抢夺菲已经成立 至于何起明在陈二夺车已完成,之后虚构事实,对
被害人虽然有欺骗性质,但不同于诈骟罪中行为人为了获取财物而
实施的欺骗行为,其仅是为了拖延时间以便陈二逃离现场,而不再是
骗取财物。被告入何起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入不各,公
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
夺罪。
三、裁判理由
无论是诈骗罪还是抢夺罪,作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其目的均为非
法获取、占有公私财物。但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诈骗罪是以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而抢夺罪则表现为乘人不
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两罪的区别是明显的,-般情况下不容易发
生混淆。但在本案中,被告人何起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具有
复合性:上方面何起明与其同伙通过乘人不备骑走摩托车的方式将
来某的摩托车非法占有;另一方面何起明与其同伙在非法获取财物
前隐瞒真相,在占有宋某的摩托车后又虚构事实,在犯罪过程中采用
了欺骗手段。正是这种犯罪手段的复合性,导致了对本案定性问题
的不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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