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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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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9 来源:本站 点击:5474 |
——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
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入何起明,男,40岁·,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华侨农场
职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1999年1 1 月 12 日被逮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入何起明犯诈骗罪,
向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东兴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9年10月 16 日下午,被告入何起明遇到陈二(在逃),倜聊
中陈二提出去搐一辆摩托车,何:起明表示同意。后陈二去寻找目标,
何起、明在东兴市东兴镇北仑大道建安加油站处等候。当晚 8时许,
陈二雇请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加油站载上何起明一同到东兴镇东
郊村罗浮附近,以等人为由让宋某停车等候。陈二趁宋某下车未拨
出钥匙之际,将摩托车开走,宋某欲追赶,何起明则以陈二用其车去
找入会回来还车等理由稳住宋某 后何起明又以去;找陈二为由,、叫
宋某在原地等候,自己趁机逃跑。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
4 905元。
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入何起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
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于2000 年 1 月 25-日判决
如下:
.被告入何起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入民币二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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