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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2011-11-29 来源:本站 点击:5446

犯罪。这种修改绝非是为文字表述的简洁性而作的考虑。“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有着本质上的差别。所谓“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经营财物的便利
条件 ;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无职务,而只是利用熟悉
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的便利。这种便利与职务没有关系。对于利用
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由于不符合职务
侵占罪的构成条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因此,康金东的行
为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被告入康金东秘密窃取金刚石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而应
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这里的“保管”
必须是合法的,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
以及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
理。这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从被告入康金东以修车’为名,骗
得金刚石保管人员李国忠、张勇的信任,委托其在修车过程中“看管
好车上货物”这一事实来看,康金东对其窃取的金刚石取得了一种
·代为保管”的委托关系,符合侵占罪的部分客观构成特征。
    但是,侵占罪与盗窃罪虽同为财产性犯罪,且在犯罪构成要件上
也有相同或相近之处,但两罪仍然明显存在以下区别:1. 犯罪对象:不
同。侵占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包括动产和不
动产;而盗窃菲的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包括一切公私财物,但一般限
于动产及不动产上可以分离的部分。2. 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侵占罪表现为行为入将合法持有的财物变为非法占有。对财物的质
有人来·其明知其财物是被谁非法占有。因此,法律规定侵占罪的
行为入必须,具有“拒不退还”这一情节的,才构成犯罪,并且是告诉
才处理的犯罪;而盗窃罪,行为入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对财物所
有人而言,往往不知道其财物被谁非法占有,一般不可能要求行为入
退还,即使知道被某一行为人非法占有,通常也难以要求行为入退
还。3.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
产生于合法占有行为之后;而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则产生于行为
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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