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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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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9 来源:本站 点击:5490 |
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下)
物的行为,究竟是定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往往由于对实现威胁和
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和空间是否属于“当场':认识上有分歧,而造成
认定上的分歧。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我们认为,“当场”不是一个纯粹的时空概念,而是一定物质内
容的存在形式。,脱离了物质内容的时间和空间是不存在的,也无从
把握。对于在以暴力威胁实施的抢劫罪中,千当场··的认定,必须结
合行为入的暴力威胁以及所形成的对被害入的身体和精神强制的方
式和程度,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认定。只要暴力威胁造成了强制,且
该强制一直持续,即便时间延续较长,空间也发生了上定的转换,同.
样可以认定符合“当场”的要求。本案中被告人何木生的行为符合
下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这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
处罚。
·首先,从实现威胁的时间方面来看,既有被告入一伙在拦下兰桂
荣时踢其一脚,到达兰家后又拿出菜刀,并要兰剁下手指这种当场实
施暴力和现时以暴力威胁的事实,同时又有“不拿钱我不怕,照了你
们的相,会有人来杀你们”这种非·现时威胁的事实。对此,我们应该
注意到,客观上的两个事实,并不直接意味着构成法律上的两个独立
的行为。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或者说犯罪行为,应当结合主观罪过、
犯罪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被告入虽然实施了多种形式的
客观行为,但这些行为是基于同一敌意,为了实现同一犯罪目的即非
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实施的 ·客观上被告入取得2 000元钱款也是该
各种不同形式的行为的综合结果。" 因而,不能片面、孤立地看待上述
不同行为,而应该视其为仅仅是暴力威胁这一整体行为的不同方面。
蜣然漆一'整体行为包含了当场实蹿;暴力及现实暴力的胁迫,那就足
可认定被告入的行为具备了-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这十抢劫罪的构成
要件。、
其次,兰桂荣交给被告人何木生等入的2 000元钱是到
他人借来的,存在一定程度的时间和空间跨度;对此,在非法取得财
物的时间方面能否理解为“即时”、“当场丫取得存在两种相反意见。
一审判决认为被害入兰桂荣外出借钱是在威胁行为发生之后,此时
被害入已经脱,离了被告入的控制,属于事后行为,也就是说,被告入
是在实施威胁行为之后的一定时间内才取得钱款。一审判决忽视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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