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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木生犯敲诈勒索罪
  2011-11-29 来源:本站 点击:5523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会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木生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何
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对被害人采取暴力相威胁的行
为,但不足以便其不可抗拒。事后被害人被迫独自外出借钱给被告
人,'此时被害人完全脱离了被告人等的控制,本可以向有关部门 报
案,但在又怕日后遭到被告人等的.报复的情况下向他人借齐 2 000
元钱给被告人何木生。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i第土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于2001年4月 26 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木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
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何木生服判,未上诉,。。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木
生等非法占有人民'币2 000元灼行为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决定性
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出席二审法庭的赣州市人民
检察院检察员提出,对被告入何木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并在十年以
院提出抗诉。
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何木生犯
妨害公务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被告人何木生等人当场出示菜刀
并叫兰桂荣将手指剁下来,是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的
构成特征。被告人何木生等人系在兰柽荣同意下进入其住所,故排
除入户之非法性,入户抢劫不能成立。'鉴于本案系由民事纠纷引发,
不同于一般抢劫犯罪;被告人何木生系初犯:偶猝,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
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首八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于2001年7月 19-日判决如下:
1. 维持会昌县人民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何木生犯妨害公务
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2. 撤销会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何木生犯敲诈勒索·
3. 被告人何木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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