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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平、邹小虎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为其提供贷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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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5 来源:本站 点击:5530 |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市场交易秩序,另一方面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如果强迫交易
过程中采取的暴力手段致入重伤、死亡,则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定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但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的立法本意主.
要在于打击那些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因此,只要存在交易;在
交易过程中其中任何一方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
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如果暴力手段本身不构成犯罪,情节再严重也
只能按强迫交易罪定罪。不能因为行为人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就
不管双方是否存在交易的事实,一律按抢劫或者敲诈勒索等侵犯财
产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以市场交易为借口,以暴力或者威
胁的手段索取、强拿的财物,远远超过正常买卖、交易情况下被害人
应支付的财物,可以根据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
本案被告入郑小平、邹小虎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为其提供
贷款的行为,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手续的办理及存在,也表.
明了其行为属于强迫他人提供金融服务。因其以此种手段多次作
案,’:贷款”后造成的经济按失数额巨大,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完全
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特征,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因此,二审
判决对被告人郑小平、邹小虎的定罪处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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