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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贷款的行为
  2011-11-25 来源:本站 点击:5502

相似,但是,从主观方面看,被告入郑小平等入使用暴力、威胁等强迫
手段的目的,一开始就是为了获取贷款,没有证据证实是:为了非法占
有贷款或者勒索财物。虽然被告入郑小平等入将获取的贷款全部用
于挥霍,但被告入郑小平等人在强迫贷款过程中;均办理了贷款手
续,有一次还拿了房产证去抵押,其中第一笔贷款,被告入邹小虎的
父亲为其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而第二笔尚未到糊邯案发,虽最后未
全部追回,但毕竟贷款在形式上是履行了合法手续的,被告入郑小平
等入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即便被告入郑小平
等入主观上确有赖帐不还的意图,由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金融机
钩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其主张债权,因此,被告入郑小平等人强
迫贷款的行为与直接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他人
财产所有权的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有所不同,即行为入强迫他人
提供贷款采取了非法手段,但由于在形式上履行了贷款手续,被告人
郑小平等入取得的贷款实质上是对金融机构的负债,而不是对金融
机构资金所有权的无偿占有。既然不能认定被告入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有公私财产之目的,就不能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对被告入郑小平、邹小虎定罪
处罚不当。
    (二)强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贷款的行为,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
为,J情节严重的,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
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交
易,秩序,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不仅意在惩处发生
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强买强卖行为,也为了惩处服务行业中的强迫
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金融服务业是市场经
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是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有
偿服务,也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商业行为,借贷双方都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强迫他人提供贷款或者强
迫他人接受贷款,情节严重的行为,都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
易罪的打击对象己、
    强迫交易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
强迫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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