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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为其贷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011-11-25 来源:本站 点击:5442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强迫他人为其贷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入郑小平等人明知不符合贷款条件,采取
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使金融机构负责人在精神上受到强制
的情况下被迫签字同意违规贷款,由于“贷款”不是出于金融机构的
真实意志,违背了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贷款合同”从
一开始就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从郑小平一伙
瓜分并挥霍贷款的事实,可以清楚看出他们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
故意,即企图以“贷款”的形式占有公私财产。鉴于“贷款”履行必要
的手续有一个过程,本案被害人在受到被告入暴力威胁且精神上的
强制并未消除的情况下被迫签字同意贷款,可以视为被告入“当场
劫取财物”,敌应定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小平等入使用威胁等方法,强迫信用社、营
业所为其提供贷款,不是当场取得财物;不能定抢劫罪。'但他们将
··贷款”分赃挥霍,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对其应定
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郑小平、邹小虎等入虽然采取了威胁等手段,'
但毕竟与信用社●营业所签订了贷款合同,有明确的贷款入、担保入,
金融机构负责入也签了字,贷款的形式符合要求,第一笔贷款已偿
还,第二笔贷款在规定的贷款期限未到期时,因殴打公安干警被抓
获,致使他们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不能认定被告入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因此-,对此种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虽然不能认定被告入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但本案被告入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为其贷款,属于强迫他
入提供贷款服务,且情节严重,敌对其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三、裁判理由
    (—)不能证实行为入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不能以
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作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入主观
上都必须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就不能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入郑小平等入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提供贷款,
其行为特征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某些客观方面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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