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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201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6864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某虽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
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
处罚;阂Sif,朱某能如实供述主要
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上应一并予以考虑;有关货磕金额
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
系由专门机构依法核定确认,辫护人就货值金额所捷观点,无事实及-
法律依据,敌不予采信。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__-十四
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芋2001年3月 15 日判决如下:,
    被告入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宣判后,朱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 以销售为目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就被查获
的,能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
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伪劣产品“货值.
金额”计算方法是否适用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 待销价格能否认定为标价?
    三、裁判理由
(—)以销售为目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还未进孑-
查获的,可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
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过程中,执法机经常查获行
为人存放在仓库、住所或其他藏匿地点的尚未销售的大批并非伪劣
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以:·销售
这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
但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
    金额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而
    没有被销售,没有实际的“销售金额
数额”,'因此,对于此种行为是否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往往有不
 同的认识和理旗,致使有些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销售假冒注册商
标的商品的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但从行为入购进货,
2:金额巨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目的来看,如无证据证明行为
人有其他意图,其目的显然只能是为了销售。以销售为 目的购买假
冒注册商标商品与以销售为目的购买伪劣产品一样,部是具右社会
危性的行为,这种危害程度达到情节严重钩程度,就构成犯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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