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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认定 >> 详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认定
  2011-11-23 来源:本站 点击:6827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方,郎伪造.
和擅自制造。这里的“伪造”,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杈利人许可,通过
临摹、绘制、复印:翻拍、扫描及上述手段的结合等方法仿造他人注册
商标标识的行为。“擅自制造”则通常表现为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委-
托加上合同期满后继续加工,或在合同期限内超越授权委托数量额
外加工,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标识原版而私自进行印制他人注
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伪造、擅自轫造他人注册商
标识,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司法实
践经验和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 18 日联合发
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立
标准,.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 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制
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
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非
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
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利用贿赂等非法
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给注
册商标杈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等等。
    本案中,-被告人王化新、唐文涛非法制溘南孚牌电池包装盒呼
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浙江省
义乌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区分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第二百一十五
规定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都是针对他人享有专用杈的注册商
实施的犯罪,二者侵犯的客体釉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也完全相同。
当行为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并将其用于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
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的商品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两个罪名.·即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这种情形属于刑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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