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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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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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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3 来源:本站 点击:5643 |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从事了生产经营活动。在有经营活动的前提下,L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计算损失应为两项抵扣税额之
和;否则,仅以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额一项计算给
国家利益造成的实际损失;。
2.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已向国家实际缴纳的税款是
否应从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中扣除?
被告人在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
求,按所领取票面额的一定比例,预缴部分增值税,并且当地税务机
关已将增值税上缴.国库。对于此部分数额是否应从给国家利益造成
的损失数额之中扣除,也存在认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虽然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了一定
数量税款,但这种行为属犯罪手段,是为了向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
用发票;而受票单位利用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已给其
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造成了实际损失,不应从中扣除被告入
所缴纳的税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缴纳税款的行
为确属一种犯罪手段,但这些增值税已经上缴国库,因此不能认定为,
给国家利益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裁判理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依法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
秩序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1994年,我国政府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总体要求出发,全面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与消费税、营业税并
存的流转税制度。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
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
既是一般纳税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
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款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
用。它如同一根“链条”,使生产至流通,批发至零售的各个环节紧密
相连;有利于税收征管、稽查监督,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
调节作用。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严重破坏国家税
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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