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详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1-11-23 来源:本站 点击:5533

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入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入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
条第(—)项的规定’,于2001年4月 16 日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
处被告入何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
裁定。
    二、主要问题
    1. 对于既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行为,如何计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对于较为简单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如只给他人虚开销
项发票,受票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
·退税,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自己用于正常经营中的抵扣税
款或骗取出口退税,一般只计算销项或进项的税款,作为给国家造成
的经济损失。而本案被告入何涛在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后,为了掩盖其向他入虚开的事实,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
税专用发票。对这种既有销项又有进项虚开的情况,如何计算给国
家造成的损失,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既包
括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又包括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何涛为他入虚开,又让他人为自- 已虚开符合
法条的要求,进项、销项造成的损失都应计算在内。因此,给国家造
成的损失应把进项和销项两项加起来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入何涛向他人虚开大量销项增值税专用
发票以后,为了掩盖其虚开的事实,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
专用发票,因两项都是虚开,何涛又没有做任何生意,没有向国家交
税的任务,所造成的损失只是受票单位抵扣税款所造成的损失,也就
是何涛所开销项所造成的损失,只计算销项。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入何涛为掩盖其向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事实,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把两项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额相加计算损失,还是仅以虚开销
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抵扣税款所造成的损失,关键在于行为入是否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