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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1-11-23 来源:本站 点击:5538

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下)
销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入何涛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何涛以马鞍山公司、星辉公司、大利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没有法定从轻情节,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四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1年2月 2:7 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宣判后,何涛不服,-提出上诉。
    何涛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原判认定其主犯与事实不符;其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在当地税务机关的支持和默许下进行的;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上缴的税款应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中
扣除;检举他人犯罪,要求从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入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入何涛的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上诉入何涛自己或,
者指使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收取手续费、掌握资金的便
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
票单位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且未能追回的数额特别巨大,至案件侦
、查终结前,仍有565万余元无法追回,其辩解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
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缴的部分税款是为达到犯罪目的所采取的
手段;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不’属实,不构成立功。依照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1 年3 月 15 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并依法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入何涛伙同他人在没有货物购
销的情况下,为他人和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禀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
大,情节特别严重。何涛向国家缴纳的税款67.462366万元应当从给
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中扣除,何涛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应为
4982976.2万元,仍属特别重大。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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