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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
  2011-11-23 来源:本站 点击:5379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重新鉴定 事项:理由是否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0 如果可能影响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应 作出同意其申请,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
并宣布延期审理;如果其所提申请不论采纳与否,根本不会影响÷寸案
件事实认定的,则应当不同意重新鉴定的申请0
    本案中 ·:被告人姚建林使用伪造的 7张转帐支票将 4家单位的
银行存款划人自己的公司帐户予以非法占有,这一事实有确实、充分
的证据证实,无可争议。由于公诉机关未能提供B建林伪造并使用
的假印章,姚以此辩称自己没有刻制假印章,要求对印章重新鉴定,
其辩护人也因此提出如经鉴定印章是真的,应对姚建林作无罪处理。
应当如何处理?从本案被告人姚建林作案手段和事实来看,其诱骗
4单位在其指定的银行存款,并从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滨江支行员
工张学慧及朱一凡、付春寿处骗得 4单位的开户印鉴卡复印件的事
实有他本人的多次供述,还有张学慧、朱一凡、付春寿等人的证言证
实 :虽然姚建林根据骟得的 4单位开户印鉴卡复印件伪刻 4单位的
印章并在转帐支票上加盖假印章的事实,只有他本人的多次供述,没.
看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但通过对姚建林使用,的转帐支票进行鉴定,证
实了 7张支票上的印章与储户预留开户印鉴卡不符,均系伪造,支票
上的笔迹则是姚建林所书写。这一鉴定结论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互
印证,已足以证实被告人姚建林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敌意,客观上实施
了票据诈骗行为,姚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至于假印章是否为
姚本人伪造、私刻,并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因此,二审法院根
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不重新鉴定并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
不同意姚建林及其辩护入重新鉴定的申请,: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及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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