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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
  2011-11-23 来源:本站 点击:5347

案    例
和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行为人采取虚假手段集资、贷款或者恶意-
透支信用卡,并不一定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刑法才强调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能构成犯罪。而在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中,如
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行为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采取刑
规定 的方式、手段进行金融诈骗的,一般可以表明行为入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不需要刑法作出特别规定。,正如抢劫罪、盗窃罪、
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但刑法没有规定“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是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一样。因此,认定票据诈骗罪,必
须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的认定方法,本刊总第13 -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
座谈会纪要》作了较为详尽、针对性很强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本案中,已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姚建林使用的转帐支
票是伪造的,姚建林对此也是明知的,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完
全可以认定其“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具有非法,有
的目的。姚建林关于"·没有实施票据诈骗的故意和行为”的辩解不
能成立。姚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转帐支票骗取人民
币1 596万元,完全符合禀据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姚建林诈骗数额特
别巨大,并且有800万元不能追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
损失,且无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对其适用死刑具有充分的法律
依据。
(二)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应当根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实际需要
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
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
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j。”申请重新鉴定是当事人、辩护人和诉
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当事人、辩护人和诉
讼代理人重新鉴定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审判
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重新鉴定的结论有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认
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否则,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
审理。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重新鉴定的申请
是否采纳,予以重新鉴定,取决于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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