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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票据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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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3 来源:本站 点击:5367 |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二、主要问题
1. 构成票据诈骗罪是否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于票据诈骗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理论界
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票据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以后,-其犯罪构
成标准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该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
产的所有权,而且同时侵犯了国家的票据管理制度,不能用普通诈骗
犯菲的主观特征来套票据诈骗犯罪的主观特征。对于刑法明确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日的的,应当以此为要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要求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刑法没有规定行为入必须是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进行票据诈骗活动,才构成票据诈骗罪,绝非是刑法的疏
漏,而是根据票据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有意对此不作要求,因此,无论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使用刑法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就应以票据诈骗罪追
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诈骗,行为人当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不论是金融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都是目的犯。只是刑法在
立法技术上,对一些明显具有非法 1占有、目的的犯罪,没有写明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并不意味着这些犯罪不需
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在审理过程中,如何处理被告入或者辩护入提出的重:新鉴定
申请?
三、裁判理由
(—)具有非法占有日的是票据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作为侵犯财产犯罪的票据诈骗罪,是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
来的,与诈骗罪相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虽.
然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犯罪的条文中,只对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行为明确规定了必须具有非法占有
的目的,没有明确规定票据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但并不是说票据诈骗犯罪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金融、
诈骗比普通诈骗犯罪的情况复杂,在认定行为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
的目的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非法集资(诈骗)、违法贷款,(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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