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条文释义
贬损尸体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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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犯罪客体
本罪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
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
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一些
国家判例解释其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
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祀、纪念
风习予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其包拄
骨灰;另有的国家 (如日本、韩国等)还明.文把本罪的行为对象
扩大为包括遗发、殓物等。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不
成犯罪。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所谓盗窃三
体,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 所谓侮辱尸体,是指以某种方支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有盗窃或者侮辱尸体行为之一的,即
成本罪。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处罚,不必数莘
并罚。杀人后为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应 ,
杀人罪从重处罚;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
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
二、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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