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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2011-11-3 来源:本站 点击:6823
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381.
活动的决定》的规定,、应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早 团结、教育绝
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
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入同组织和利用
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
耐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
者和骨干分子,坚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
 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犯罪构成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
缓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
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 或者阻止
霜入进行正常治疗,致入死亡的行为。
    1.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入。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邪教组织的教
主,以及神汉、巫婆等。会道门、邪教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
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特征,、也就是说
行为入从事迷信活动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具有长期性、
固定"性的特:点。
    2.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
活动都是不受宪法:- 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造成他入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
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入死亡
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
利。这是因为,行为入实施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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