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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律、行
  2011-11-3 来源:本站 点击:6833
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379·
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79 次会议、1999年 10月 8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组
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
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
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
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
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入不履行法定义务,情
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
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睛节特别严
重”: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
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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