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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 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
  2011-11-3 来源:本站 点击:6922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
    犯罪。关于间接故意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理论上有两种相对立
    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侮辱国旗、国徽罪只限于直接故意才构成,
    帮行为人明知其在公众场合实施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性质、后
    枭,并希望通过其行为达到使国旗、国徽当众受辱、损害国家尊
    的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侮辱国旗、国徽罪多数由直接
    教意构成,但并不排除少数间接故意的情况可以构成,如为了出
    头,明知其行为会侮辱国旗、国徽而仍实施其行为,以致国旗+
    蓉敏被侮辱,显然也可以构成本罪。我们赞同前一种观点。虽然
     本条)侮辱国旗、- 国徽罪没有明文规定必须是直接故意才构
    ,但根据《国旗法》、《国徽法》的规定,情节较轻的一般违法
    行为并不认为是犯罪。因而根据立法精神,我们可以认为一般的
    接故意造成国榨、国徽被侮辱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而不
    成犯罪。至于那些以犯他罪为目的而放任国旗、国徽受侮辱结
    架发生的,虽然不能认为是情节轻微,但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
    ,可以按所构成的其他罪论处,当然没有再以本罪论处的必要。
    另外本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是对社会主义制度、
    竟或国家的某些政策不满,有些可能是对某些领导不满等,但动
    靓如何不影响构成本罪,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
    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
    1. 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众场合。所谓公众场
    合,既包括《国旗法》第 6 条至第 11条规定的场合,即北京天安
    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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