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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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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的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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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 来源:本站 点击:6925 |
新刑法:条文释义
有关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的侵犯。因此,虽然侮辱国旗、国徽
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尊严,但实际情况中行为人多数是为了发泄
对国家的不满或者为了出风头、逞威风、寻求精神刺激而实施的,
一般还不具有推翻我国国家政权、颠覆政府的目的,因而这种犯
罪应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当
然如果行为人以侮辱国旗、国徽为手段,辅之以其他行为,目的
在于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政府,则此行
为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不能再以侮辱国旗、国徽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侮辱外
国的国旗、国徽不构成本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
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标准。首先,国旗、国徽应符合法定的规
格,具体标准应根据《国旗法》、《国旗制作说明》、《国徽法》、
《国徽图案制作说明》来确定。其次,国旗、国徽应由法定企业制
作。因此如果侮辱的属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或自制的国旗、圈
徽,就不构成本罪。
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
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旗
法》、《国徽法》分别对国旗、国徽的制作、悬挂及使用作了具体
规定。为了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
爱国主义精神,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于 1990年 6月 28 日通过了《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旗国徽罪的决定》,对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
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为宪法和
《国旗法》、《国徽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应有的法律保障,也为惩
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法本条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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