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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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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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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 来源:本站 点击:6945 |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
在主观上明知正在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是合法的,仍然采取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或者其他破坏活动
在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
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
二、适用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
1. 主体不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c\par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能构成。破坏
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客体不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的客体是整个=
会的公共安全及对游行、示威、集会的管理秩序。破坏集会、
行、示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3. 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在客观方面
为未接法律规定申请或者虽申请但未获许可,或者未按规定的
阆、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而破坏集会、游行、ii
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it
击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破坏。
三、刑事责任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
者剥夺政治权利。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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