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扰乱社会秩序,仍然决意编造、传播。过失不构成本罪 >> 详细
扰乱社会秩序,仍然决意编造、传播。过失不构成本罪
  2011-11-1 来源:本站 点击:5387
刑法修正案 (三)》将其规定为犯罪。
    3.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具体表现为明知编造、传播编造的恐怖
信息会扰乱社会秩序,仍然决意编造、传播。过失不构成本罪。
    4. 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
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必须是产生
虚假的即与事实不相符、不真实、不全面的恐怖消息。所谓传播,是
指以各种途径加以宣传、散布或误导。传播,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
以是书面的,还可以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手
段,既可以单个传播,又可以当众传播。既可以当面传播,又可以不
当面如将所编造的事实书面张贻或写于公共场所等 。但无论其形式如
何,只要能够达到将所编造的事实加以扩散、公开的 目的,即应认定
为本罪中的传播。编造、传播行为是选择性要件,只须其中之一即可
    本罪为结果犯,其构成须以编造、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的行为严
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为必要。如果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能构成奉
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
构成本罪。
(二)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剧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编造、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罪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