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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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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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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 来源:本站 点击:5382 |
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339·
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
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
、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
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
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所谓
疠原体,-亦称病原物或病原生物,是指能引起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
称,主要包括病菌、寄生虫和病毒三类。
(二)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
;}t,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编造、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罪
编造、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
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敌意传播,严重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在恐怖活动肆无,惮地给成千上万
的无辜平民造成伤亡的情况下,世界各国在力加强了对恐怖活动的防
范,尤其是对恐怖活动情报信息的收集。对捕捉到的恐怖信息,无论
可靠程度如何,都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严密防范。而恐怖信息对社会
公众则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对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也造成极
大的冲击,因此,故意传播恐怖信息,无论是对于政府,还是对于社
会公众都产生重大影响,. 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冲击。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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