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 详细 |
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
|
2011-11-1 来源:本站 点击:5349 |
新刑法条文释义
严重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聚集众多的人参加。其特点是除首
要分子外,参与活动的人员往往是不确定的,人数也有可能随时
有所增减。所谓扰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在、公共场所内故意违
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在人群聚集地进行煽动性的讲
演、游说;在交通要道上聚众长时间地停留·,'或者堆集物品,堵
塞交通;进行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以
暴力的或非暴力的手段,阻止、抗拒交通民警维持交通秩序;阻
止、抗拒治安管理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
程度;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以下情况:实施了暴力
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在重要的公
共场所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于交通要道聚众实行扰乱活
动,造成重大交通堵塞的;聚集人数多;扰乱范围大;危害时间
长;或者造成公私财物毁损、人员受伤等危害结果的,等等。如
果行为人虽然聚众实施了扰乱行为,但是服从国家治安管理工作
人员的劝阻,及时停止的;或者行为入的扰乱活动,没有造成大
的影响;或者所聚集人数少,扰乱的时间短的,则可以根据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以
犯罪论处。
二、适用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动机都是给国家机关施加压力,以
实现个人不合理要求;在客观方面都是聚众进行,包括有时使用
暴力手段进行扰乱。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发生地点与侵犯对象范
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侵犯的是公共场所秩
序、交通秩序;而后者发生在机关、企业、医疗、科研单位或学
校,侵犯的是机关、单位的秩序。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