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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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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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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 来源:本站 点击:5371 |
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只
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艘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能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
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zjl:罪中起组织、策戈V、指挥作用的分子。
:gi其行政责任,不以本罪论处。但是,"
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凶杀人、伤人、毁
坏大量公私财物等,应接其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
+ 衾Si∧、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
列举的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
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其他公共场所
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
千 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 凡为不特定的
用的场所,皆可认定为公共场所。所
请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
通正常状态。它是依靠交通规则维持的。公共场所与交通线路
f、流动量大的特征". 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敌
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
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
意。行为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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