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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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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暴力性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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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 来源:本站 点击:5477 |
等。非暴力性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1)在上述场所哄闹、
缠、辱骂。(2)擅自封闭机关单位的出入通道。(3)占据办公室
实验室、教室、商店、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等。凡是足h
阻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正常工作的行为,都属教
乱行为。
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8=
谓情节严重,是指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
与科研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具体而言,从时间上看,一■
实施干扰行为越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工作轶J1
被破坏的状态持续时恫也就越长,其遭受的损失也就越大。注 "
扰乱活动所聚集的人数越多.,造成的危害影响也就越大,这
视为情节严重。
(二)适用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1. 区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的违-乏lr
安管理行为的界限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扰乱了国家机关、
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人 生产、营业、. 教学、科研不
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使国家和
遭受严重损失。' 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
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应注意的是,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F
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 以致引起群众闹事、
学潮或罢工等,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
社会秩序罪严重加以区别。对于借学潮、罢工之机,故意歪
的方针政策,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
合本条规定的,则构成本罪。
2. 区分扰乱社会秩序罪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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