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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分则·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各种社会管理法规,
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正常的社会秩序,必须由国家机关根据有关的社会管理法规
狨管理活动才能实现,而不会自行出现。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
窖:喜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种社会事务机关的管理
。例如,文物古迹的管理、公共场所的管理、劳改场所的管
翌、医药卫生的管理、书刊出版的管理,等等。国家机关通过这
管理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群众能够安心地
劳动、工作、学习和生活,。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就
爰连反社会管理法规、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但是,妨
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
芍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
之的违法行为中,有些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行为方式基
本相似,必须把二者加以区别,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这类犯罪绝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个别的是特殊主体。如
蓖逃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如果行为人
装有这种特殊身份,就不构成这种犯罪。
(四)在主观方面,故意、过失均能构成这类犯罪。而且这类
犯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还以:特定的 目 的,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
件。例如,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
播淫秽物品罪等,都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这种特定的目的;对某
些犯罪来说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志。
根据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各种具体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
的特点,可以将它们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犯罪:
1.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一节);
2. 妨害、司法罪 (第二节);
3. 妨害国 (边)境管理罪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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