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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2011-10-31 来源:本站 点击:6825
新刑法条文释义
救灾资金的一部分,无灾年作为储备基金,并以轻灾年补重灾年.
但救灾保险本质上仍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挪用救灾保险金
行为不宜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处理,可以挪用公款行为对待。农
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带有保险金的性质,中央从当年救灾预算中
确定-+定的额度,作为超付专项资金。省级从当年救灾款中提取.
建立超付专项资金,超付资金事实上已成为国家救灾资金的一
分。超付资金要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根捧
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的特点,应将其视为救灾特定款项. 挪
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情节严重,造成损失重大的,应以挪
特定款物罪论处。
    (二)区分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两者
主要区别有:
    1. 主观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
g;2}2;还。贪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已有-
    2. 侵犯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财产所有权,文侵犯国家财
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
所有权。
    3. 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救灾(抢险、优抚、防汛、扶贫、
救济款物。后者则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财物。
4. 主体不同。前者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后者是蓬
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5. 行为性质手段不同。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后者
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盗窃、骗取侵吞公共财产。
(三)区分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需要明确的主要是骗取特定款物行为的定性问题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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