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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便利非法占有
  2011-10-30 来源:本站 点击:7057
第二编  分则·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253●
    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
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 年 5 月 26 日起施行)的规定,在国有
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
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
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本条第 1 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
    蕈定罪处罚。
    (二)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必须是行为
人已实际掌握的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如果不是本单位的财物不构
    成本罪。
    (,三)、耙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
目的,如果行为入主观上无此敌意,就不构成本罪。
    (四)犯罪的客观方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
司财物的就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
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产的便利条件。
    2. 必须有侵占的行为。这里所谓“侵占”,是指行为入以侵
吞、’盗窃、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这种侵占行为
既可以是作为,如将自己保管的单位财物拿回家为自己所有,将
单位的钱款存入银行,自己.的账户上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对自
己所掌管、经手的本单位财物应上缴的不上缴,应下发的不下发,
应入账的不入账,使其、为自己所有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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