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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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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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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0 来源:本站 点击:7060 |
新刑法条文释义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入,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 身
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
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
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
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
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
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
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入
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
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
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应接本罪论处。,这里所说
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
行使管理职权L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
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
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
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的入,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 6月 18、日最高入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69 -次会议通 过,自,1999年 7月·3 日起施
行。法释 Cl999)12号):的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 数额较大的行为,应
当依照本条第 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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