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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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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哄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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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0 来源:本站 点击:6976 |
第二编 分则·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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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释义】
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太-
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入,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并非是所有参加
聚众哄抢的行为入,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
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
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入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
轵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我国宪法第 12条规
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
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如集
体的财产"·。第 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
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因此,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哄抢
公私财物的犯罪有其深远的社会意义。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所谓财物,是社
会主义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公私财物,一般是具有经济价值的
财物。但至于财物为何性质,未指明。财产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
一般对动产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疑问,动产的范围十分广泛,
包括一切可以移动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机器设备、牛马、原
材料,以及柴米油盐等。不动产上的可移动部分,如房屋上的门
窗,果树上结的果实,,以及证明不动产产权的文契等,都属于动
产范围。对于不动产是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争议。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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