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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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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电信设备、设施行为的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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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0 来源:本站 点击:5419 |
第二编 分则·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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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逼信线路、复制他人电倍码号或者
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侵犯他人电信设备、设施行为的定罪处罚。
【条文释义】
侵犯他人电信设备、设施行为是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
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
设施而使用的行为 。
一、行为构成
(—)行为主体
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行为客体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通信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以及
国家对电信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国对通信设备和设施实行
集中统一管理,电信设备和设施的管理权属于邮电部门,除邮电
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发放电信码号以及管理电信
设备和设施。近几年来,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
或者故意使用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
猖獗,其发案范围很广,危害后果很大,不仅给国家和用户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直接危害通信安全畅通。为了维护国家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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