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盗窃金融机构 >> 详细 |
盗窃金融机构 |
|
2011-10-30 来源:本站 点击:5402 |
刑法条文释义
4. 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
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
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
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
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 9:条第 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
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 3 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 1 件以
上,并具有该解释第 6 条第 3 项第 1、3、4、8 目规定情形之一的
行为。
5.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
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
入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
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
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
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27条第 2·款的规定,从轻、减
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 1000
无以上盗窃数额的 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
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 1000
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