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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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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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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0 来源:本站 点击:5423 |
第二编 分则·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
6 条第 3 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
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
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 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辜后果的;(7)盗窃生产
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
《解释》第9条第 1 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植
度量刑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
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3万无至10万元以上。盗
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 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
措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
第 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
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入死亡、精
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医 疗-款物:, 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
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
《解释》第 9 条第 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
量刑,郎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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