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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既遂与未遂
  2011-10-30 来源:本站 点击:5444
2'. 全部退赃、退赔的;
    3. 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
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
窃行为已经使被害入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入已经控
.制了所盗财物时,即是既遂。被害入的失控与行为入的控制,通
.常是统一的,被害入的失控意味着行为入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
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入失去了控制,但行为入并没有控制财物,
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
遂与未遂朐区分本质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
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入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入是否
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入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
被害入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
论处。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
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入以不
法所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
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入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
该财物,但因为被害入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
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
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入对财物
的占有状态、行为入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
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入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
入怀中S{)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
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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