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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2011-10-30 来源:本站 点击:5475

第二编  分则·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数额计算。
    8.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倩节轻重
量刑。
    9. 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
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
·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10. 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当结合作案当
、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九)项
约规定办理。
    1 1. 残次品,投主管部/1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接物资回收
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接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12. 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
钩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13.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
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二、适用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
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
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
里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
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
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
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 已满 16周岁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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