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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2011-10-30 来源:本站 点击:5817

 

第二编
分则·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215●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1严重的。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盗窃罪。
    【条文释义】
    一、犯罪构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
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
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 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
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
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
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
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
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
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
新刑法条文释义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
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
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 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
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
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
占有可 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
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
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
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
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入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
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入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
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占有。放养在养殖
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入占有。这里所说的手表、1戒指、牲畜、鱼
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
气、大哥大码号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
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
有主观价值 (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
能成为我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
财物偷出去后,- 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 (相当于
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3)能够被移动。所有
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
采出来的石头,' 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
在盐厂的海水厂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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