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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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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2011-10-28 来源:本站 点击:5515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入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t=)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抢劫罪。
救灾、
救济物资的。
    【条文释义】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
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本法第 17条规定,年满 14周岁
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
第二编  分则·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象是国家、集体、个入所有的各种财
    对于抢劫Z)I;来说,他最根本的自的是要
抢劫财物,侵ZjI: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
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敌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
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入
    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只抢回 自已被骗走或者赌博
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入对公私财物的所有妻、保管者
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骚制的方法,
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入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
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
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
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措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
他强暴手段,如:殴打、- 伤害、捆绑、禁闭等等,足 危及其身
或者被迫立即交出财物。这
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致使被害入不能抗拒,任其当即抢走财物,
    种暴力,是犯罪分子为了排除被害人
的抵抗,从而得以抢掠财物,而敌意实施的;如果是在抢夺财物
过程中,无意地伤害了被害入的身体,情节较轻的,仍应定为抢
夺罪,对于伤害后果,一般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
强制,使被害入产生恐惧,
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种胁
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或
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
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
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
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
的语言作出威胁,有的也可以用某种动作或者示意进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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