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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2011-10-28 来源:本站 点击:5547

汪照洗钱案
    ——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       。,
    一、基本案情
    入汪照,男,1963年8月 5 日生,汉族,高中文化。1996
 1,12 日因犯偷税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 “革。1998年7月 31 日被假释,2000:年7月 5 日假释期满。因涉
 罪,于2003年4月 26 日被逮捕。
     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入汪照犯洗钱罪,向广州市
·入 法院提起公诉。
    广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照在明知区伟能、区
C构)另案处理]从事毒品犯罪并想将其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下,仍建议并参与将其毒品犯罪所得资金以投入企业经营
为合法收益的犯罪活动。2002年8月,汪照同区伟能、
见在本市黄埔区明皓律师事务所,以区伟能、区丽儿的毒品犯
 铖币520万元(折合约人民币 550万元),购入广州市百叶
林 有限公司的60 9{)股权。后将该公司更名为广州市腾盛木
有眼公司,由区丽儿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照任该公司董事
。以经营木业为名,采用制造亏损帐目的手段,掩饰、隐瞒违法所
,束滇与性质。被告人汪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5姜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汪照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7集·
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属于累
犯,应予从重处罚。
    被告入汪照辩称:不知道区伟能的投资款是毒资,也不清楚区
 丽JL做虚假报帐。其辩护入提出:本案的证据不足,被告入不构成
洗钱罪;构成洗钱罪须以被告入对于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具有明
知为前提,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告入仅仅是:基于分析和判断而认
为投资款是毒资的,所以不能认定被告入具有主观明知,而且只有
被告入的供述也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犯洗钱罪;如本案有同案人,应 _
属共同犯罪,在其他同案入未被认定的情况下不能就此认定祓告
入构成洗钱罪。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入注照于2001年底认识区雨儿(另案处理)后,在明知区
丽儿的弟弟区伟能(另案处理)从事毒品犯罪并想将其违法所得转
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伙同区丽儿、区伟能到本市
黄埔区广东明暗律师事务所,以区伟能、区丽儿的港币520万元
(其中大部分为区伟能毒品犯罪所得),购入广州百叶林木业有限
公司的6096股权。被告入汪照并协助区伟能运送毒资作为股权
转让款。在取得公司控股权后,-区丽儿、区伟能安排将该公司更名
为广州市腾盛木业有限公司,由区丽儿任该公司法定代表入,直接
管理财务。被告入注照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除每月领取人民
币5000元以上的工资外,区丽儿、区伟能还送给被告人注照一辆
20越野奔驰小汽车。之后,腾盛木业有限公司以经营木业为
名,采用制造亏损帐目的手段,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
质,意图将区伟能的毒品犯罪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 16
日,被告入汪照及同案入被公安人员抓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入汪照受他人指使,为获得
不法利益,明知是他入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伙向他人以毒资投
资企业经营的方式,掩饰、隐藏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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