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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 罪中直按责任人员的认定
  2011-10-28 来源:本站 点击:5448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 罪中直按责任人员的认
一、基本案情
被告入窒博,男,1975 年9月 1:0 日生,大专文化,天津广夏
被告入李有强,男,1941年2月 22 日生,大专文化,广夏(银
困患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       依法逮捕,2003年;4月23 日
被告人丁功民,男,1961 年、7月 10 日生,大学文化,广夏(镀
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
化,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副塞
虚假财会报告罪,于2001年10月
16 日生.,天津市人,大学文
事长兼总经理。因涉嫌犯提供
12 日被逮捕。
被告入刘加荣,男,1967年12月 26 目生,大学文化,深圳中
 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入,审计二部经理。困涉嫌犯提供虚假证
被告入徐林文,男,1967年 1 月 10 日生,大学文化,’深圳市中
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审计二部会计师。因涉嫌犯提供虚假
证明文件罪,于2001年10月 13 日被依法逮捕。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入董博、李有强、丁功民、阎金岱、刘
加荣、徐林文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2年10月 8 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
化,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2年11月 A4, 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2002年11月 19 日银川市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入董博、李有强、丁功民、阎金岱犯提供虚假财
会报告罪,被告入董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刘加荣、
徐林文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
公诉。
    被告入董博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不应将被
告人董博列为第一被告入,被告人董博系在他人指使,、授意下,为
了制造银广夏公司的虚假利润而实施的虚假年度财务报告活动,
在该犯罪行为中被告入董博属于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博
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能成立,任何犯罪在客观上都必须
具有危害社会的结果,在主观上必须有罪过,被告入董博不具备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董博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作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犯罪情节予以
考虑。
    被告入李有强无辩解意见。其辩护入提出:被告入李有强对
天津广夏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具体经营行为,既非主动实施,亦
未积极促进,其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李有强从未以任何形式认可
过被告入董博制造虚假利润的行为;虚构利润的事实是存在的,但
实际上只有其中的人民币 1.25亿元是以利润的形式上缴银广夏
公司,且该1.25亿元入民币作为配股的形式分配给了广大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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