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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国华贩卖毒品案
  2011-10-27 来源:本站 点击:5525

宋国华贩卖毒品案
一丁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被告人本人系
吸毒成瘾者的应当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入宋国华,-男,1956年1 月 18 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
中文化,无业,暂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26号 3单元5—lo
1998年3月 20 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
10月5 日刑满释放。2003 年9 月 14 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强制戒
毒,同年10月 20 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入宋国华犯贩卖毒品罪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 年 8 月中
旬,被告入宋国华与同案被告入江涛在重庆市约定,宋国华向江涛
购买海洛因、900克,、并支付了毒资款人民币 10万元。同年9月中
旬,江涛指挥同案被告人徐惠莉、陈小芽采取人体藏毒的方式携带
海洛因900克到重庆。同年9月 12 日,徐惠莉、陈小芽携带海洛
因从云南省保山市出发,次日晚抵达重庆,并根据江涛的安排入住
长城宾馆407房间o尔后,徐惠莉打电话将宾馆:及房间号告诉江
涛。同月 14 日凌晨,徐惠莉电话告诉江涛,她与陈已排出部分毒
品,江涛即电话通知宋国华到长城宾馆407房间取毒品。宋国华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集·
接通知后到长城宾馆407房间从徐惠莉处取走海洛因586克,藏
匿于本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26号3 单元 5—1 号家中。14时许,
宋国华又接江涛电话通知后驾车至长城宾馆附近公路边,徐惠莉
按江涛电话通知到此将海洛因314克交给宋国华,宋、徐二人当即
被公安人员捉获,当场从宋国华的车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14克。
随后,又在长城宾馆407房间将陈小芽捉获。宋国华归案后,主动
交代其家中藏匿有海洛因,公安机关据宋的交代,从其住处查获海
洛因586克,并从其借用-的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山路52号 9—2
号的房间内搜查出千斤顶、天平秤、搅拌器、铁器具等物品。同年
9 月 15 日,江涛在云南被公安机关捉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国华曾因犯贩卖毒
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900克高
纯度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
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国华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
处罚。关于被告人宋国华提出,其购买毒品是自己吸食,不是为了
贩卖,不构成贩毒罪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提出宋国华的行为构成
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宋
国华曾因贩毒被判刑,、本案案发后从宋国华的借住处查获加工毒
品的工具以及本案所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纯度高,足以认定宋国华
是为了贩毒而购买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此
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宋国华归案后主动交代其家中
藏匿的586克海洛因并提供上家的线索以及认罪态度好等属实,
其交代毒品的藏匿地点以及上家的线索属认罪态度问题,不能认
定有立功表现;宋国华贩卖毒品数量大、纯度高,其认罪态度不足
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其辩护人提出宋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
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第二款第(—]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于2004年4月 1 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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