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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认定和处罚
  2011-10-27 来源:本站 点击:5359

题   记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
行职务的,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入重伤、- 死亡
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
从重处罚。
李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
——浅谈阻碍执行军事
    职务罪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被告人季某,男,、21 岁,某部供应站战士。
    被告人李某是炊事班负责采购的战士,组织纪律性差,经常骑
着自行车横冲直闯,领导:多次教育批评,拒不改正。一次骑自行车
带人进营房不下车,值勤人员王某将其自行车扣留。李某对此极为
不满,想强行将自行车拿走而与值勤战士争吵、!扭打,李某吃了点
亏,即跑到伙房偷了一把菜刀藏在身上,回到营房门口再次想把自
行车拿走和报复一下值勤战士。当王某不同意拿走自行车时,李某
便拿出菜刀乱砍,五某身上五处被砍伤,经一个月治疗痊愈俚留下
伤疤。
第二编    分则·第九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1461·
【法律问题】
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所谓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军队指挥
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军人,包括现役军人、文职人员、
武装警察官兵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且是现役军人,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职人员的正常执行职务活动。侵犯的对象
是正在执行职务的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这些人执行的职务,
是按照军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以及上级决议、指示、命令赋予
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的各项任务。如军队指挥人员
按照军队条令的要求,对部属或下级人员在作战、训练、施工、抢
险救灾等活动中进行组织领导的任务;值班人员为应付突然袭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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