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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2011-10-27 来源:本站 点击:5406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入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军事职守罪。所谓玩
忽军事职守罪,是措军队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在特定的工
作岗位上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
为。
    1. 本案中,被告人树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且是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
人员。这三类人员具有特殊的身份,担负着特定的职责。指挥人员,
是指在部队中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和 日常管理实
施组织领导的人员,通常是各级首长或者部门主管人员。值班人员,
是措在规定的时间内轮流恕任某项工作的人员.,ttll作战值班人员、通
讯值班人员、节假日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执行轮流拽任
某项勤务的人员,如在边防、海防担任守卫、巡逻勤务的人员,在
机关、部队和重要目标担任警戒勤务的人员,在城市担任维护军容
风纪和协助城市维护社会治安勤务的人员等。
    本案中,被告人树某某是某营指挥所值班员,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入树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我军是高度
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指挥和值班、值勤制度是我军集中和统一的
武装集团的体现。
    3. 本案中,被告入树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人对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
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应该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
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
    本案中,被告人树某某在实施开枪时,就是一种疏忽大意的心
理状态,他应该预见到,而且也有条件预见到可能是副营长等入,但
他由于惊慌失措而没有预见到,以致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编
第九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1459●
4. 本案中,被告人树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指挥和值班、值勤岗位上,不认真履
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指挥人员和值
、值勤人员在岗位上认真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是他们的光荣使
奇。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命令》第153条规定:“一切值班人员,
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第165条第 3 项规
定,卫兵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内的情况。在任
何情况下部要坚守岗位,武器不准离身。”如果指挥人员和值班、值
勤人员在岗位上不认真负责,则无法切实履行其职责。
    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玩忽军事职守
罪。严重后果通常是指贻误战机造成战斗失利或重大伤亡,发生重
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武器装备及其他公私财物的毁损等。
严重后果的发生必须:与玩忽职守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
因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违背特定的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如
果是因其违背其他的军人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则不能构成军人玩
忽职守罪。
    本案中,被告人树某某的行为就是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马
虎草率,在没有分辨清楚敌我的情况下,就动用武器,是一种严重
的玩忽职守的行为。而且,该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影响很坏,符合
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军事职守罪。根据刑法
第42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11=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军人玩忽
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题结论】
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军事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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