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和处罚 >> 详细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和处罚
  2011-10-26 来源:本站 点击:5311

题   记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
·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
·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
——浅谈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菲的认定与处罚
.Y
    豉告人张某某 (女,25 岁)及其丈夫代某某 (在逃),在 1989
月至 1990 年 8 月期间-,利用他们在涪陵市八角井街开办的旅
走后容留王某某等 18名妇女卖淫,并为卖淫妇女介绍嫖客 20余
从中收取“床铺费”共 600余元。
三律问题】
    某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卜沦要点】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和处罚
 笾镆说 1
    本案中,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所谓
刑法案例评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措利甩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入
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
为.0
1.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仨
且实施了、容留他人卖淫行为,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指妇女,但也包括男子。“他人”可
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
构成。
    3.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张某某明知自 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他人卖sl
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
种结果的发生,符合本要件。
    4.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诱”,是措以金钱、物质或腐朽的生活方式勾引、诱惑他人从事 -
活动。“容留”,是指提供固定的或不图定的、短期的或长期的
场所的行为。所谓“介绍”是指为卖淫人员和嫖客寻找对象,
淫者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三上’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其自己开办的旅店中容留王某素
名妇女卖淫,并为卖淫妇女介绍嫖客20余人,符合容留和介绍
卖淫行为的要件。
综上,张某某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根据刑法第35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浅谈协助组织卖淫菲的认定和处罚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