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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处罚
  2011-10-25 来源:本站 点击:5322

题   记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
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浅谈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处罚
玩忽职守锗切肝脏案
【案情介绍】
    1991 年 2 月 27 日,元宝山煤矿职工医院外科主治医师魏某某.
因突发性呕血、便血住进本院治疗,诊断为肝硬化、脉高压、上、
化道出血,经保守治疗后,病情好转。次日 17 时 30'分许,魏某某
再次呕血,血量达1000余毫升,经被告人谢某某等人会诊,决定旄
“脾切和贲门血管周围结扎”手术,由谢某某担任手术人。在手术过
程中,谢某某打开患者腹腔,见一包 块,触摸后,在包块性质不"
的情况下,将体积为 19>< l3X8CM、重量为 590 的肝左叶外侧段
除。当发现错切肝脏后,谢某某没有妥善处理肝断面,完成'预定手
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犬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③
法律问题】
谢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发生于刑法修订之前,当时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
人定罪量刑是符合当时的法律的,在刑法修订后,由于刑法对此种
犯罪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不再应以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假设
此案发生于刑法修订后,则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医
疗事故罪。所谓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
或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且是本次手术的主治医师。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
判处元宝山煤矿职工医院给付上诉人吴某某经济补偿和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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