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是農村婦女,通常情況下家裡房產都寫在丈夫名下,離婚後連棲身權都沒有了。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點評以為,假如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尺度,則可能泛起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廣東省婦聯權益部部長楊世強也表示,這一條會使有錢的男人更冠冕堂皇地養二奶,到分手的時候給點分手費就可以了。
通俗的解讀該條可知,父母給兒子買的房,假如沒寫兒媳的名字,那離婚時兒媳將沒有份。對於婚後介入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門,離婚時根佔有關『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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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就是強烈的倫理色彩,將它視為純粹的物質利益單位,完全遵循物質利益分配的規律來進行法律調整,恐怕將重挫人們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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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給『小三』分手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共19條,與此前征求意見稿的21條比擬,少了兩條。婦女要當真學習司法解釋,有必要時向法律專家諮詢,這樣纔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最大的遺憾是太過於注重財產關系,忽略人身關系,側重司法操縱方面,比較看輕婚姻不亂。
『削弱了婦女保護,天平是否真的向男性傾斜』網友小宋以為,女方生孩子、做家務的辛勞在法律眼前好像變成了『浮雲』?以往,良多人都以為婚前財產在結婚後8年,即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今天起,《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正式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以為,這是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定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同一裁量標准,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這不利於對婦女的保護。
然而,婚姻不是一場合伙投資的交易,《婚姻法》不能變成『離婚法』。
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比較通情達理,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離婚時,雙方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稱,多數出資的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
點評:
征求意見稿第二條寫道:『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商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正當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詳細情況作出處理』。
點評:
在司法解釋三的征集意見階段,有學者明確提出一個觀點:80後年青人結婚買房,大多數是啃老,很大一部門是男方父母用畢生積蓄買個蝸居給兒子娶老婆用,而一旦婚姻破裂,房產對半分的話,好像不夠公平。這表示法律不支持『小三』索要『分手費』。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承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縱,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分析人士以為,這些都有利於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詳細操縱。
該司法解釋可謂是一部小的『離婚法』。亦等於說,房產證的署名與否,很可能變成日後的『呈堂證供』。法院將通過案例指導的方式來解決這個題目。對法官如何判決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進行了詳細的指導。假如說「小三」是婦女,需要保護,「原配」就不需要保護了嗎?』
終極出臺的司法解釋取消了『意見稿』中的第二條劃定,原先『給小三的分手費妻子可能拿回』的說法無疾而終,這是否暗示了『分手費』的正當性呢?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杜萬華說,由於婚外同居這種現象比較復雜,在詳細實踐中難以以司法解釋相關的條文來逐一對應,但不劃定不即是不重視。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在廣東省婦聯此前針對征求意見稿舉辦的座談會上,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卓冬青以為,這樣的劃定實際上變相鼓勵了男人養『小三』。好比,加拿大一對夫妻離婚,法院判決丈夫支付妻子10年家務的工資,在中國,很多婦女在相夫教子和操心柴米油鹽的日子中消磨了青春,很多勞動無法在離婚時得到體現和認同。因此劃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支付了全款,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的全部債權,那麼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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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法律學者也表示,中國現在在學習國際慣例,保護個人財產,卻好像忽略了男女有別。基層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的時候,要堅持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善良風俗,維護婚姻家庭不亂,保護婦女兒童的正當權益和當事人的正當權益,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
-聲音
生子做家務成浮雲?
記者采訪了解到,在尊重法律權勢巨子的同時,很多女網友仍是對司法解釋三的正式實施表達了不同意見。』廣東產業大學文法學院教授郭麗紅則以為:『婚姻法不是婦女權益保護法。
-提醒
法律不相信眼淚
廣東省婦聯權益部部長楊世強說,《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總體上有一些亮點,但還不是很理想,在一些方面存有遺憾。
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介入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公道的補償。這一條在正式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被刪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庭的一位法官表示,財產性質不因婚姻關系而改變,如斯劃定切實保障了產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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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買的房怎麼分?
《司法解釋(三)》明確劃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缺少的兩條恰是原來在征求意見過程中飽受社會爭議的,關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商定財產性補償』的題目就是其中之一。這部司法解釋利便了法官判案,十分具有可操縱性。並且在司法實踐中同一了裁判標准,對處理繁亂的離婚分財產案件,有了明確的法定依據。而『解釋三』中,婚前一方購房擬認定為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多少年都不會改變。司法解釋告訴我們,法律和法官不相信眼淚。
例如,『解釋三』明確了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何在立法層面保障每個家庭的和諧不亂;如何通過司法精神彰顯普世道德價值觀;如何通過詳細條款,在摻雜了感情因素和生理因素的婚姻糊口中也實現公平正義,這不是簡朴一個司法解釋能夠一肩扛起的重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劃定,親子關系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後果,同時劃定,妻子墮胎不侵犯丈夫生養權。』
楊世強說:『作為婦女權益部長,我要提醒泛博婦女,在處理婚姻家庭關系時,要理智也要叡智,不能夠由著性子來,不要礙於情面或者一時激情,而迷失了自己的理性判定。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耀紅更是直言:『立法導向分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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