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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诉前保全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适用 >> 详细
诉前保全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适用
  2011-8-8 来源:本站 点击:6654
民事案件受理后,如遇应先刑后民的,即可中止审理,待刑事立案后再一并审理或延迟审理。笔者以为,此时可以采取民事案件“先受理后审理”的办法加以解决,即答应申请人在刑事立案前申请诉前保全,也答应申请人在刑事立案条件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张强妻得知便欲转移财产,王花随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传统的先刑后民模式,附带民事诉讼最早是在刑事立案时,诉前保全也只能在刑事立案的前十五天。

 


其次,先刑后民不是刑民交叉的基本原则,而是处理方式之一。张强便将王花骗到郊外用砖将其砸“死”,后王花虽被救活,但构成三级伤残。另外,上述法律划定有一个条件,即仅限于附带民事诉讼。刑民交叉案件无外乎三种情形:先刑后民、民刑同步、先民后刑。假如“先民后刑”,被害人在刑事立案之前申请诉前保全,不存争议,实在“先刑后民”,在刑事立案之前申请诉前保全也是可行的。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遵循先刑后民传统模式,诉前保全将失去意义。附带民事赔偿“空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题目,已成为影响附带民事诉讼轨制和社会和谐不乱的重要因素。

[案情]


王花与张强QQ相识后不久便发生了分歧法男女关系,后张强欲与王花分手,王花威胁张强若分手便去告他。而法律仅对进入诉讼程序后转移财产的行为有相关处罚划定,对之前转移财产的行为没有任何限制划定。


[不合]


本案能否在案件侦破时申请诉前保全,实践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以为,根据先刑后民,王花不能在刑事案件尚未在法院立案时申请诉前保全,应待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民事诉讼时才能申请诉前保全;第二种观点以为,应答应王花在案件侦破时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应受先刑后民的限制。这样既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之划定,又兼顾了先刑后民的程序要求,具有可操纵性。


本案中,假如法院不受理王花的诉前保全申请,王花的正当权益无法保障,法院的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也会陷入执行难的困境,因此,应答应王花在案件侦破时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受先刑后民的限制。解释第八十九条的划定亦轻易让人产生曲解,好像刑民案件交叉时,民事赔偿除了附带与刑事案件一起审讯外,就只能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便是“先刑后民”得以成为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原则的原因。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九条划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讯决宣告以条件起,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先刑后民的实质要求是刑事审讯结果在先,而不一定是要求刑事立案在先。刑事诉讼法划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讯,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讯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审讯后,由统一审讯组织继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但侦查终结到审查起诉短则一月,多则数月,犯罪嫌疑人的支属有足够的时间在案件进入法院前转移财产,如斯,诉前保全就会形同虚设。长期以来,凡遇刑民交叉,大部门人首先想到的就是先刑后民,一方面是法律的缺憾,另一方面是理解的偏差。


最后,诉前保全应该也能够突破先刑后民的藩篱。诉前保全与先刑后民并无本质上的对立,其主要阻碍在于,假如保全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就会解除财产保全,而此时刑事案件尚未立案,又与先刑后民的程序相悖。

。从上述划定不丢脸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被害人能否在刑事案件立案前进行“独立的民事诉讼”作出划定。假如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存在条件关系,则被害人可以在先民后刑、民刑同步或先刑后民三种模式中作出选择。实在,上述法律划定大都是授权性规范,如“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是“必需”或者“应当”等义务性规范。假如民事案件的审理须以刑事案件的审讯结果为条件,则应先刑后民,这是基于法院裁判不乱性和一致性的要求。选择哪种模式不可一概而论,应因案制宜。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第一时间控制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以保障申请人诉讼成果得以实现,法院的裁判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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