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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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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者权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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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1 来源:本站 点击:6475 |
第十一章 著作邻接权
作权的作品进行表演时,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表演者的义务有:
1. 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
支付报酬。如果由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
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
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
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节 录制者权
一、录制者权的概念
录制者权是指录制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其内容
为: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原始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
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制者权的主体是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录
音制作者指制作录音制品的人;录像制作者指制作录像制品的人,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录制者权的主体。
录制者权的客体是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录音制
品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由此可见,不仅有关表演作品的录音
受到保护,非表演的其他声音如自然界的声音的录音也同样受到保
护。录像制品指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
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包括表演
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和非表演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后者如自然风光和
动物世界的原始录制品。
一、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录制者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
像制品厂 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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